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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31 11:56:46

相关链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为便于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理解和适用,现就《规定》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基本权利之一。律师的权利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延伸,保障律师的权利本质上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国法律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实践中,律师却长期受到“调查取证难”的困扰。为解决此困扰,我省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出台《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自2017111日起施行)——全国首部实施《律师法》的地方立法,规定在法定条件下,律师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协助调查函。同时,20177月,省两办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律师申请法院出具协助调查函制度。

地方立法和省关于律师制度的改革文件明确建立律师申请法院出具协助调查函制度后,全省各地积极落实,但推进进程不一,规范程度不够,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为统一我省协助调查函制度有关规定,在广泛深入调研和研究的基础上,省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规定》。

二、《规定》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

《规定》全文共十六条,对律师调查令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审核签发、使用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附律师调查令及其申请书、回执等样式和使用须知。

《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规定》明确,律师调查令仅适用于民事诉讼的起诉、审理、执行阶段,其中,审理阶段包括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

《规定》明确,包括由接受调查人保管并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本案诉讼使用。

《规定》同时规定,律师调查令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完成调查的,可申请延长期限一次。

此外,针对接受调查人、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不配合律师调查令接受调查,持令律师滥用调查令等情形,《规定》还强调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法律责任,保障律师调查令的强制力和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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